中国皮革协会毛皮经济动物养殖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条根据《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5款规定及中国皮革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决议通过,设立毛皮经济动物养殖专业委员会。其规范名称为,中文:中国皮革协会毛皮经济动物养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养殖委员会),英文:China Fur breeders Commission。
第二条根据《中国皮革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毛皮经济动物养殖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第三条本专委会的工作任务是更好地为毛皮经济动物养殖行业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四条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行业调研、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热点和难点问题;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发展趋势和进出口信息。跟踪国际毛皮市场变化,向企业提供国际市场发展动态和风险预测。
2、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组织组织养殖企业、场、户交流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经验,推广国外先进做法,在行业中推广科学规范养殖新技术,提高养殖环保和动物福利水平,为下游加工行业提供满足国内外市场要求的优质原料。
3、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参观、参加国际会议和活动,开展国际间贸易、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及合作活动。
4、协调养殖、加工、市场之间的关系,促进养殖企业与上下游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规范交流方式。
5、开展有益于毛皮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工作机构设置
1、本专委会不单独吸收会员,亦不单独收取会费。凡中国皮革协会会员、毛皮经济动物养殖行业的单位即为毛皮经济动物养殖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其他企业或机构亦可申报。
2、本专委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会长单位1名,副会长、常务委员单位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名誉主席由历任会长单位担任。主任委员由中国皮革协会指定专人担任。选举程序和具体要求,遵照《办法》执行。
3、本专委会的常设机构在中国皮革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主要工作程序
1、本专委会由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
2、召开专委会年度会议或开展相关行业活动时,需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皮革协会秘书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委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受《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2)通过本专委会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诉求,享受本专委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义务
(1)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2)积极参与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本专委会不单独设立银行帐户,由中国皮革协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活动经费来源
1、中国皮革协会给予适当补助。
2、本专委会委员单位的赞助。
第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皮革协会秘书处。